中共领导人习近平于 2014 年宣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过去几年中,此语的涵义已变得清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怖主义法》(2016 年 8 月起生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2017 年 4 月起生效)及《香港国家安全法》(2019 年 7 月起生效)或许带来了外界所知的最具破坏性的后果。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起施行)和其他相关宗教管理条例对中国各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影响则较为隐形。
近期,两位中国人权律师通过一个网上论坛就中国宗教团体目前面临的问题分享了各自的看法。他们都有着代理涉及不同宗教信仰群体案件的经验。本简报概述了他们提出的观点,并辅以CSW搜集的一些案例数据。
针对宗教团体的打压加剧
自 1978 年邓小平领导中共开始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以来,直到 2015 年左右,宗教团体(被取缔的团体除外)更多受到的是各种行政处罚,而不是被抓捕判刑。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成员被行政拘留长达 15 天,团体被当地民政局禁止聚会,或聚会场所被当地执法部门作为“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更严厉的惩罚,信徒不经审判即被劳教两到三年。
然而,近年来,被刑事起诉的宗教信徒人数迅速增加。
CSW收集的自 2018 年以来涉及基督教新教团体的案件(包括待审案件)按罪名统计
中国官方称中国是无神论国家。在习近平加强意识形态控制的情况下,中国当局对涉及宗教团体的事务更加敏感,围绕宗教信仰的教育和讨论的公共空间几乎荡然无存。因此,许多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缺乏基本的宗教素养也就不足为奇,对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更是普遍缺乏认识。
一位律师评论说,在处理宗教案件时,刑事司法机构更可能缺乏法律的规范,更缺乏监督,甚至更可能“为所欲为“。他还认为,由于政府的打压,更多的宗教团体转入地下,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问题。有的团体在压力下选择隐藏、销毁或避免记录财务账目,而缺乏透明度会导致团体内部纠纷和腐败,后者又可能成为政府指控这些团体的理由,如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目前这种情况体现出我们的执政党对宗教问题不自信。“
法律框架
中国宪法没有规定审查法律或政府决定是否违反宪法的机制;中国法官无权宣布不符合宪法的地方立法无效;中国也没有审查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机构。
由于这些严重缺陷,即使是2017 年《宗教事务条例》这样明显违反中国宪法的法规,若想寻求将其废除,也无路可循。
按法律的位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级别上高于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然而,因后者具有实际操作性,在日常工作中更受执法部门青睐。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引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来阐述观点,法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另一方面,宗教事务局官员、警察冲击宗教场所、宣布聚会为非法或将聚会者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却可随意引用《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条款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
中国的执法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周期性的打击行动,例如打击被官媒称为“黑恶势力”的个人和团体。从2018年到2021年,县级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扫黑除恶斗争”。据挪威媒体西藏之声报道,在此期间,由村民选举和认可的保护母语、环境、宗教、文化和当地人权益的藏人组织被称为“黑恶势力”,受到当局严厉打击,包括2018年7月13日被青海省同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九名藏人。
在法律技术方面,许多规章其实有充分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并没有得到执行,因为执法机构没有足够的动力在实践中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最关键的是,他们不需要为不遵守规定承担任何后果。受害方也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有位律师曾在一个月内花费数千元邮费寄出控告信,收到的回复却寥寥无几。
“我们常常对执法人员说,我们[律师]是在认认真真地落实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
“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邪教组织”解释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如此模糊的定义赋予了当局打击合法宗教活动的权力。一位律师讲到有家庭教会牧师被指控 “违背圣经教义”,涉嫌“散布迷信”。令他忍俊不禁的是,当局出示的证据是一份隶属于当局控制下三自爱国运动会的牧师提供的教义文件。
2022 年 7 月,中国反邪教协会发表了一篇文章,列举了作者声称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邪教”的 25 个团体。但这并非官方文件。事实上,没有任何政府或法律官方文件将任何特定团体认定为“邪教“,至少可供公众查阅的这类文件并不存在。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认定“邪教”的程序似乎完全无章可循。一些团体经常成为攻击目标,而同一地区的其他团体却基本不受影响。一些团体经常被当局打压,而同一地区的其他团体则基本不受影响;有的家庭教会领导人只被处以罚款,而有的则被逮捕并被贴上“邪教”标签判重刑。
以”呼喊派”(也称”召会“、”小群”)为例,任何被发现持有恢复本圣经或倪柝声、李常受所著书籍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呼喊派”成员,并根据《刑法》第300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起诉;拥有250本此类书籍的人可能被判处最高七年监禁。
“从来没有哪个机关站出来说我们定了哪些是邪教或邪教组织。这个问题我向侦察人员、检察员、审判人员都问过:‘你们说,在什么地方能查到,哪个部门把比方说呼喊派定为邪教或邪教组织?’我不下几十次在法庭上质问控方,‘有没有?’从来没有一个人说‘有,我可以给你找到’,把文件拿出来。”
针对宗教团体的其他莫须有指控
除了被指控“邪教”罪名之外,近年来,宗教团体成员因其他一些毫无根据的指控而成为攻击目标的情况也明显增多。
“诈骗罪”
近年来,家庭教会的领袖和同工遭到刑事指控的人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很多被指控收取信徒奉献款构成 “诈骗”行为。
年份 | 已知“诈骗” 案例件数 | 拘留后获释的基督徒人数 | 未审羁押中的基督徒人数 | 被判刑入狱的基督徒人数 |
---|---|---|---|---|
2019 | 1 | 2 | 0 | 1 |
2020 | 1 | 0 | 0 | 4 |
2021 | 3 | 9 | 9 | 0 |
2022 | 5 | 2 | 9 | 3 |
2023 (到十月止) | 3 | 7 | 4 | 0 |
一位律师已指出当局指控各地家庭教会基于这样的逻辑:没有登记的教会是非法的,那么教会的牧师就是假牧师,收取奉献款就是“诈骗”。此逻辑“彻底地否认了家庭教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有的教会确实缺乏适当的财务制度和透明度。
“非法经营罪”
这是典型的“口袋罪”,经常被当局用来打击由宗教群体提供的教育服务和出版物。
CSW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信徒被以此罪名拘留或监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免费印刷和分发宗教书籍
- 联系印刷公司购买宗教书籍
- 在网上销售宗教书籍
- 组织团体成员购买宗教书籍
- 销售从政府指定的印刷厂购买的圣经
- 在教会学校授课
- 制作和销售圣经音频播放器
- 教授儿童钢琴
“宣扬极端主义”
此罪名更常用于起诉新疆的宗教少数团体和少数民族,但中国其他地方的公民也会成为受害者。甚至只是在社交媒体提及新疆穆斯林的处境,就可能因涉嫌犯有此罪而被刑事拘留。
在CSW关注到的一个案例中,云南省四位回族穆斯林学者因拒绝配合当局拆除清真寺、解散阿拉伯语学校的政策而被判定“宣扬极端主义”罪,并被判处长期监禁。
结论
尽管中共吹嘘其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人们对中国司法体系仍然信心不足。宗教信仰团体已见证中共政权在持续推进的其实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以法治国”。除非中国发生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否则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将继续受到限制,信徒将继续遭受任意关押、不公正的监禁,财产将继续被非法没收;公民被剥夺宗教自由将成为中国社会不公的一个永久特征。用一位法律学者的话说,我们将看到中国的宗教问题“批量生产”。
建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确保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与这些国际公约相一致;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保护中国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这包括与宗教团体和法律专家协商,修订所有与宗教有关的法规和立法,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
- 废除与“邪教”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第300条;
- 重新审视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 确保任何形式的宗教信仰团体登记制度都是选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并且不被用作控制宗教活动的工具;
- 立即释放所有因宗教信仰而被拘留的良心犯,并公正地调查非法监禁案件;
- 向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机构和专家发出长期邀请,以便他们开展调查、监督和报告,并允许他们不受阻碍地进入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在内的全国各地
对联合国和各会员国:
- 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公开或私下地敦促中国政府尊重、保护和促进中国所有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执行上述建议;
- 调查和监测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并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因宗教或信仰或因捍卫普遍人权而被拘留的人士;
- 监督香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展以及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情况;
- 支持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包括调查中国政府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
- 考虑制裁对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的政策制定者,包括但不限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的政策制定者;
- 鉴于那些因遭到宗教迫害而逃亡海外的人如回到中国极有可能被任意拘留和虐待,各国政府应确保那些属于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少数群体、可能面临迫害风险的个人不被强行驱逐回中国;
- 敦促所有相关的联合国机制,包括联合国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将宗教信仰自由权纳入其关于中国的报告中,关注宗教信仰团体和寻求保护这些团体的人士所面临的脆弱性和权利被侵犯的状况。